晶報訊(記者 陳荻 通訊員 李蘊蘊)記者昨日從鹽田區人民檢察院獲悉,由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偵查並指定鹽田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坪山新區坑梓街道辦原調研員張志明受賄案一審日前宣判,張志明因犯受賄罪,被鹽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萬元,贓款人民幣12萬元同時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深圳市瑞昌輝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楊昌輝為了承接坑梓街道田坑河清淤工程項目,找到時任龍崗區坑梓街道辦事處副主任、主管水務工作的張志明請求幫忙,張志明表示同意,最終楊昌輝掛靠的深圳市東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順利中標該項目。之後,被告人張志明以購買小轎車、購買藥酒的名義,先後向楊昌輝索要現金人民幣10萬元和2萬元。
   據瞭解,本案中的行賄人楊昌輝現年42歲,是坑梓街道居民,僅有小學文化的他先後將多名街道辦領導拉下馬,其中包括案發時任龍崗區政協副主席、曾任坑梓街道黨工委書記的鐘華興,坑梓街道黨工委委員兼執行隊長湯慶,還有就是本次獲刑10年的張志明。為了建私宅違建、低價購買土地和廠房、攬到市政工程,楊昌輝從2006年起向上述3人先後行賄共計200萬元,其中包括港幣187萬元、人民幣12萬元及價值人民幣28.52萬元本田CRV小車一臺。楊昌輝因行賄曾被龍崗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檢察機關認為量刑畸輕,提起抗訴。
   今年以來,全市檢察機關加大對職務犯罪的查辦力度,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查辦了一批大要案件,為促進全市反腐倡廉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以本案為例,被告人張志明受賄金額僅僅12萬元,但足以讓他付出沉重代價,體現了司法機關對職務犯罪“零容忍”的堅定態度和決心,為廣大公職人員更好地守住廉潔底線起到了強大的震懾作用。  (原標題:受賄12萬幫人中標獲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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